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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面|山東“大學生與醉漢沖突案”被提級辦理,他防衛過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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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面|山東“大學生與醉漢沖突案”被提級辦理,他防衛過當了嗎?

            事發后,一些網友對于警方認為小超涉嫌故意傷害罪表示不理解,再次引發公眾對于正當防衛制度的討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呂雅萱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近日,山東濟南一職校男生小超(化名)與校外醉漢發生沖突,醉漢受傷后小超被拘留,有消息稱小超當時是制止醉漢挑釁女生,且醉漢動手在先,此事引發關注。

            2024年4月14日,據新京報報道,小超父親介紹,高新分局刑警隊一名警官通知他,考慮到小超是未成年人,且傷者病情向好,可以為小超辦理取保候審。此前,家屬向警方提出為小超辦理取保候審遭拒。

            此前據紅星新聞報道,2024年3月31日晚,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內發生一起校外人員與學生間的沖突事件。據多位知情人透露,因3名醉酒男子假裝外賣小哥戲弄一名女同學,雙方發生口角,3名男同學發現后進行了制止。此后3名醉酒男子闖入學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學小超的脖子,小超揮拳反擊后該醉酒男子倒地。此后,當地警方趕往現場處置,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

            報道稱, 4月1日,小超的父親孟先生收到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的拘留通知書,小超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

            孟先生稱,事發時小超被對方掐住脖子感到窒息,揮拳反擊,把男子打倒在地。男子頭部撞到地上,被醫院診斷為腦疝,做了開顱手術,并從ICU轉到了普通病房。孟先生表示,他在警方處看過監控視頻后可以確認,是校外人員先動的手。他認為,小超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

            據央視新聞報道,4月14日,記者從濟南市公安局了解到,公安機關對網傳“大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一事高度重視。于4月12日成立法制、刑偵等多警種組成的專案組進駐濟南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對該案提級辦理,并邀請濟南市檢察機關同步介入案件給予指導監督。濟南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案件調查情況將適時公布,同時接受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

            事發后,一些網友對于警方認為小超涉嫌故意傷害罪表示不理解,再次引發公眾對于正當防衛制度的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2024年春節檔電影《第二十條》的上映,一度引發公眾對這一法律條款的熱議。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范辰對界面新聞表示,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

            范辰分析,醉漢掐住小超的脖子,小超的生命健康很明顯受到了威脅,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去制止這種威脅行為,小超揮拳反擊后,即使醉漢受到損傷,警方也不應該追究小超的刑事責任,用故意傷害罪來追究小超的責任是不妥的。

            報道稱,警方先是讓雙方簽和解協議,后又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小超。范辰分析,警方可能參考醉漢被醫院診斷為腦疝,做了開顱手術,認為小超防衛過當。范辰表示,防衛過當是采取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在上述情景中,醉漢沒有使用傷害工具,小超也是以拳頭回擊,雙方并不違反比例原則,小超并不構成防衛過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上述《指導意見》指出,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而“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最高法公布的一則典型案例顯示:一群以“天津天獅”為名義的傳銷人員有組織地對盛春平共同實施不法侵害。其中,成某某不僅參與圍逼盛春平,而且當盛春平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具警告時,還上前意圖奪刀。盛春平持刀揮刺,刺中成某某的左側胸部致心臟破裂。成某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后,未遵醫囑繼續進行康復治療,后突發昏迷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經法醫鑒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銳器刺戳作用致心臟破裂,在愈合過程中繼續出血,最終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之后,公安機關以盛春平涉嫌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盛春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實上,我國刑法早已對正當防衛作出規定。從山東"于歡案"開始,公眾對正當防衛的討論增多,此后,2018年江蘇昆山"反殺案"、2019年福州"趙宇案"等案產生社會大討論,對喚醒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制度起到了積極作用。2020年,兩高一部出臺《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對正當防衛的理解,并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導案例,明確正當防衛的適用。

            3月8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向大會作工作報告時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弊罡叻üぷ鲌蟾嬷赋?,2021年至2023年,對77名被告人以正當防衛宣告無罪。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仍然需要以個案為基礎來分析研判?!狈冻秸f。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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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發后,一些網友對于警方認為小超涉嫌故意傷害罪表示不理解,再次引發公眾對于正當防衛制度的討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呂雅萱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近日,山東濟南一職校男生小超(化名)與校外醉漢發生沖突,醉漢受傷后小超被拘留,有消息稱小超當時是制止醉漢挑釁女生,且醉漢動手在先,此事引發關注。

            2024年4月14日,據新京報報道,小超父親介紹,高新分局刑警隊一名警官通知他,考慮到小超是未成年人,且傷者病情向好,可以為小超辦理取保候審。此前,家屬向警方提出為小超辦理取保候審遭拒。

            此前據紅星新聞報道,2024年3月31日晚,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內發生一起校外人員與學生間的沖突事件。據多位知情人透露,因3名醉酒男子假裝外賣小哥戲弄一名女同學,雙方發生口角,3名男同學發現后進行了制止。此后3名醉酒男子闖入學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學小超的脖子,小超揮拳反擊后該醉酒男子倒地。此后,當地警方趕往現場處置,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

            報道稱, 4月1日,小超的父親孟先生收到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的拘留通知書,小超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

            孟先生稱,事發時小超被對方掐住脖子感到窒息,揮拳反擊,把男子打倒在地。男子頭部撞到地上,被醫院診斷為腦疝,做了開顱手術,并從ICU轉到了普通病房。孟先生表示,他在警方處看過監控視頻后可以確認,是校外人員先動的手。他認為,小超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

            據央視新聞報道,4月14日,記者從濟南市公安局了解到,公安機關對網傳“大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一事高度重視。于4月12日成立法制、刑偵等多警種組成的專案組進駐濟南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對該案提級辦理,并邀請濟南市檢察機關同步介入案件給予指導監督。濟南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案件調查情況將適時公布,同時接受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

            事發后,一些網友對于警方認為小超涉嫌故意傷害罪表示不理解,再次引發公眾對于正當防衛制度的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2024年春節檔電影《第二十條》的上映,一度引發公眾對這一法律條款的熱議。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范辰對界面新聞表示,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

            范辰分析,醉漢掐住小超的脖子,小超的生命健康很明顯受到了威脅,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去制止這種威脅行為,小超揮拳反擊后,即使醉漢受到損傷,警方也不應該追究小超的刑事責任,用故意傷害罪來追究小超的責任是不妥的。

            報道稱,警方先是讓雙方簽和解協議,后又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小超。范辰分析,警方可能參考醉漢被醫院診斷為腦疝,做了開顱手術,認為小超防衛過當。范辰表示,防衛過當是采取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在上述情景中,醉漢沒有使用傷害工具,小超也是以拳頭回擊,雙方并不違反比例原則,小超并不構成防衛過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上述《指導意見》指出,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而“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最高法公布的一則典型案例顯示:一群以“天津天獅”為名義的傳銷人員有組織地對盛春平共同實施不法侵害。其中,成某某不僅參與圍逼盛春平,而且當盛春平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具警告時,還上前意圖奪刀。盛春平持刀揮刺,刺中成某某的左側胸部致心臟破裂。成某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后,未遵醫囑繼續進行康復治療,后突發昏迷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經法醫鑒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銳器刺戳作用致心臟破裂,在愈合過程中繼續出血,最終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之后,公安機關以盛春平涉嫌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盛春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實上,我國刑法早已對正當防衛作出規定。從山東"于歡案"開始,公眾對正當防衛的討論增多,此后,2018年江蘇昆山"反殺案"、2019年福州"趙宇案"等案產生社會大討論,對喚醒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制度起到了積極作用。2020年,兩高一部出臺《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對正當防衛的理解,并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導案例,明確正當防衛的適用。

            3月8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向大會作工作報告時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弊罡叻üぷ鲌蟾嬷赋?,2021年至2023年,對77名被告人以正當防衛宣告無罪。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仍然需要以個案為基礎來分析研判?!狈冻秸f。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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